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十二条有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未按时提请审议的,应当报请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项目的调整。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急需立法的项目,应当报请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者交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