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

市人民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由其确定起草部门。

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或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