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第二十条有效金融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民族乡发展经济方面的贷款给予照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和集体企业,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贷款。民族乡发展乡镇企业的贴息贷款,贴息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