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第十九条有效民族乡的财政体制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对支大于收的民族乡,要采取定额补助或者定额递增补助的办法,递增比例要根据县(市)、区财力,由财政部门和民族乡研究确定;财政收入比较稳定的民族乡,可以实行财政体制一定几年不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