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先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法制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