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五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