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