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充足的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