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充足的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