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也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二次审议后的法规案,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