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