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模式,探索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