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优化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加强功能融合,实现共用共享,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率,因地制宜提供优质便民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