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优化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加强功能融合,实现共用共享,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率,因地制宜提供优质便民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