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同步建设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便利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