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同步建设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便利设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