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及其保护标志。

在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安全的物品;

(二)从事有损革命历史文化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侵占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和设施;

(四)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五)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