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革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及其保护标志。在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安全的物品;(二)从事有损革命历史文化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三)侵占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和设施;(四)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五)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