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及其保护标志。
在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安全的物品;
(二)从事有损革命历史文化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侵占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和设施;
(四)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五)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