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义务,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历史文化,侵占、破坏、损毁、非法买卖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