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旗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安排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旗的财政收入。自治旗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按照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超收收入和节余资金。自治旗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