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自治旗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安排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旗的财政收入。

自治旗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按照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超收收入和节余资金。

自治旗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Local Regulations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