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