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害长城安全和破坏长城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危害长城安全、破坏长城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限期迁移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