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