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城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地质灾害对长城的侵害。在洪水可能危及长城安全的地段,应当设置防洪坝、分洪槽等防洪设施;对已经出现险情的长城点段,依法进行必要的抢险加固。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