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行政、林业、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