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尊重村(居)民主体地位,健全村(居)民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参与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