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措施,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对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