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应急处置第五十三条有效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特别危急的,可以直接告知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