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应急处置第五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地质灾害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地质灾害信息,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