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特别危急的,可以直接告知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

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