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保障体系,加强本级应急救援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确定或者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