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应急处置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保障体系,加强本级应急救援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确定或者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