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