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进入危险区人员给予劝导,劝导无效且情况紧急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