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