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