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起草第十八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立法事项的规定;(二)立法宗旨目的、调整范围、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主要原则等;(三)省内外可以借鉴的规定和做法;(四)立法事项的理论研究情况;(五)实践中的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六)有关工作部门、专家学者对立法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等。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