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