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
主任会议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或者人民团体负责起草;涉及部门较多且协调复杂的综合性法规案,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部门负责起草。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或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