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第二章 灾害风险防控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应当采取措施治理;无法治理或尚未完成治理的,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应急避险措施;已完成治理的,应当及时销号。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