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第二章 灾害风险防控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镇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构建城镇防灾空间格局,提高建构筑物抗灾能力。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抗灾设防管理,推广达到抗灾设防要求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逐步提高农村地区的抗灾设防水平。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