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镇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构建城镇防灾空间格局,提高建构筑物抗灾能力。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抗灾设防管理,推广达到抗灾设防要求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逐步提高农村地区的抗灾设防水平。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