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第二章 灾害风险防控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点共同设置警示标识,标明自然灾害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及安全转移线路、应急避难场所和责任人,并告知影响区域内人员和单位。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