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农业生产经营者是农业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按照规定对农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减少生产作业对水环境的污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和减少生产作业污染水环境的行为。采取公司与农户合作模式进行养殖的,公司应当指导和帮助农户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