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落实农业水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农业水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合同明确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业水污染防治责任。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