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农村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农业水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业水污染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或者投诉。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