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由有关委员会对其政治性、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专业性等进行重点审议和研究,提出审议意见,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有关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