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由有关委员会对其政治性、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专业性等进行重点审议和研究,提出审议意见,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

有关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