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商一致,认为可以进入继续审议程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移交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认为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重大意见一时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当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提案人协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协商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该法规草案继续审议、暂缓审议或者搁置审议。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