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