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一节 清扫保洁第三十九条有效在公共场所禁止以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吸烟、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等其它可燃物;(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