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源头治理,强化风险隐患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前端处置等措施,将矛盾纠纷预防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基层治理等全过程,并支持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相关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可以运用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信访工作建议等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