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